(一)父母皆為臺灣人民,未滿20歲之子女
先在中國大陸涉臺公證處辦理子女之出生公證書、未設籍(聲明書)公證書……等(可先洽移民署應辦理公證之文件種類),經海基會驗證完成後,連同其他移民署所需文件,向移民署申請子女在臺定居。
(二)父母一方為臺灣人民,一方為中國大陸人民,出生後11個月以內且未在中國大陸設籍之子女
先在中國大陸涉臺公證處辦理子女之出生公證書、未設籍(聲明書)公證書、父母同意子女返臺定居公證書……等(可先洽移民署應辦理公證之文件種類),經海基會驗證完成後,連同其他移民署所需文件,向移民署申請子女在臺定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