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規定,兩岸人民在大陸地區辦理結婚之方式與要件,須依照結婚行為地之規定辦理。臺灣地區人民若在大陸地區辦理結婚登記,其流程依序如下:
(一)辦理單身公(認)證書、與結婚之對象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之公(認)證書:申請人先至戶政機關申請個人及父母之戶籍謄本,然後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及中國大陸結婚對象居民身分證影本等(應繳交文件之份數,請先洽各公證人),至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單身公(認)證書、與結婚之對象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之公(認)證書,並敘明中國大陸使用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人完成公(認)證後會將公(認)證書正本發給申請人,並將副本函送本會,由本會寄往指定使用地之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協會,以供查驗。
(二)請當事人於辦妥公(認)證書後斟酌適當時間(約1個月),再前往中國大陸辦理結婚事宜;如中國大陸婚姻登記機關要求前開公(認)證書正本須先經驗證後方得使用,則當事人須將公(認)證書正本送交結婚地之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協會完成驗證後,再向該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註:依中國大陸規定,前述公(認)證書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三)登記結婚:依中國大陸「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辦理結婚登記應出具以下證明文件:臺胞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臺灣身分證、單身公(認)證書、與結婚之對象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之公(認)證書等,雙方當事人應親自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其指定的各級人民政府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取得結婚證。